莫急著給“最牛勞務結算單”定性
農民工討薪罰款10萬元,發短信“誹謗”項目經理貪污罰款5萬元,在項目部辱罵、“誹謗”項目經理罰款30萬元……一勞務公司討薪一年多,討薪未果不說,還收到了這份罰款單。(1月25日《北京青年報》)
這年頭,欠錢的都是老大,被欠的討薪不成,還收到巨額罰單,加上“最牛”一詞確實可以挑起人們的同情與憤怒,恨不得用口水將這家公司淹死,幫農民工兄弟要回血汗錢。但
據開具罰單的項目方的說法,提醒我們需要冷靜、中立、客觀,不能因為“建筑公司欠薪”的思維定勢,就急著給這份“最牛勞務結算單”定性。
既然是勞務公司討薪,建筑公司、勞務公司、農民工三方的關系大概是:建筑公司與勞務公司簽訂勞務承包合同,將相關費用打包給勞務公司;勞務公司再按照國家規定和勞務派遣協議約定,依法支付被派遣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和相關待遇,依法為被派遣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并辦理社會保險相關手續等。
至于建筑公司所說“我們沒有拖欠農民工工資”,需分情況看待。一種可能是建筑公司耍賴,以工資支付的關系偷換概念,實際上,拖欠勞務公司相關費用與拖欠農民工工資在本質上是一樣的。這時,“最牛”勞務結算單無疑就應成為最有力的執法證據。另一種可能則是建筑公司按與勞務公司簽訂的合同條款,扣減一些費用,致使勞務公司不能按照其與農民工簽訂的合同支付工資。此時,究竟是勞務公司欠薪,還是建筑公司欠薪,則需理清后再定論。
拋開實質欠薪的問題,焦點就落在了建筑公司與勞務公司簽訂的《勞務承包合同》上。建筑公司說是按條款執行;勞務公司說“同里的擔保、安全文明施工等條款是霸王條款”;律師則認為其中一些限制了農民工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條款應屬無效,比如像信訪、投訴這些都屬于合法手段,不應禁止。實際上,合同相關條款是否有效,關鍵要看限制性的前提規定,可由司法程序來裁決。
建筑公司列出的21條罰款項目,如“有工人和建設方管理人員吵架被罰的”等居然都有合同條款來保障其罰款權,可見建筑公司在簽訂勞務承包合同時,是花了功夫的。其中的細節值得玩味,農民工曾經討薪,曾經發短信告狀,曾經信訪、投訴,可問題卻沒有得到解決,這究竟是執法部門不作為,還是因為有建筑公司與勞務公司簽訂的《勞務承包合同》而不作為?勞動而得酬,是天經地義的事。至于相關合同條款是否屬于“霸王條款”是另一回事,只要勞務公司與農民工的勞務派遣協議中沒有載明,或者載明的無效,那么,作為欠薪的直接主體,勞務公司還是趕快想辦法,先結清了農民工的欠薪再說。
勞務公司與建筑公司之間的合同分歧,完全可以走司法程序來解決。但“最牛”勞務結算單無疑是在提醒勞務公司:一,要有法律意識,《勞務承包合同》無論如何都不能是“不簽也沒辦法”的事情;二,勞務公司也是有技術含量的,不可繼續粗放式經營。但無論如何,勞務公司都不應在“三角債”的掩護下,借“最牛”勞務結算單轉移視線來行繼續欠薪的事實。
(作者系華中師范大學副教授)